青岛要债公司:行使代位债权人与债务争议的规定是什么

2025-12-26 286
行使代位债权人与债务争议的规定是什么

一、行使代位债权人与债务争议的规定是什么

代位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积极去行使他对第三人拥有的权利,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就可以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代替债务人去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以此来保全自己的债权。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里,要行使代位权,得满足这些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的,这就好比你借给别人的钱是通过正规途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债务人得懈怠着不去行使他到期的债权,并且这种不作为给债权人带来了损害,就像别人欠你的钱到期了却不主动还,还影响到了你自己的资金流转;

再者,债务人的债权得已经到期了,不能是那种遥遥无期的欠款;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那种只属于他自己个人的特殊债权,比如某些仅与债务人自身相关的权益。

一旦债权人成功地行使了代位权,那么就由次债务人

向债权人履行清偿的义务,不过履行的范围是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度的。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债权人胜诉了,诉讼费是由次债务人来负担的,并且会从实现的债权里优先支付。

这里要特别注意,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这种方式来进行,没有其他途径可选。

二、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诉讼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诉讼主体资格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到期。这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履行期限已到。例如,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已过,出借人债权已到期。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即债务人应行使权利却不行使,且使债权人债权面临无法实现风险。

最后,债务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像基于扶养关系、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专属权利不可代位行使。

只要债权人符合上述条件,就具备代位权诉讼主体资格,可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以自己名义主张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如何应对债务争议

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遇到债务争议,债权人需注意以下要点:

首先,债权人要证明自身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确定且已到期的债权。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需提供如合同、借条等相关证据。

其次,对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债权人应尽可能收集证据来证实其存在及具体数额。若次债务人对债务提出异议,债权人要依据证据反驳。若该债务争议涉及专属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基于扶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若因债务争议导致代位权诉讼陷入僵局,债权人可考虑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先尝试解决争议。若无法协商一致,在诉讼中积极举证,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代位权的规定,向法院阐明自身行使代位权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争取法院支持。

在探讨行使代位债权人与债务争议的规定是什么时,还有一些紧密相关的要点值得关注。比如,当债权人成功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能否向债权人主张。实际上,次债务人是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的。另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究竟该如何精准界定,这直接关系到各方权益。倘若你对行使代位债权人与债务争议规定中的这些拓展问题,诸如抗辩权行使、范围界定等存在疑问,不必烦恼,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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