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有限制吗
连带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否有任何限制
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当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就保证期限达成明确协议时,便应按照商定的期限来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然而,若并未对保证期限作出任何约定,那么在法律上规定的保证期限则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的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保证人有没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中的担保方(保证人)在背负了还款义务后是没有先行抗辩的权力滴。
咱们中国的法律明确地说了,如果在主合同中约定的债务还款期限到了,可是,债务方还没能把钱还给债权人的话,债权人是既可以去追讨债务方要回欠款,也可以直接找担保方帮忙负责偿还他保证的那一部分欠款。
而这种连带责任保证并不像一般的保证那样具有补充性的特点,就是说,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担保方并不能有先行抗辩的权力呢!只要债务方的债务到期未还清,无论是让债务方继续还款也好,还是让担保方帮着还债也好,都是由债权人自己说了算,两人谁都得乖乖听从!《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针对连带保证人来说,其享有相应的抗辩权益。
通常较常出现的抗辩权利涵盖了主债债权的抗辩资格,例如主债债权尚未具备法律效应或者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等情况。
除此之外,倘若存在保证合同被判定为无效的特殊情况,保证人亦可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连带保证人主动放弃行使抗辩权,则不得再次以同样的原因和条件提出反驳。
并且在此之后,一旦承担起保证责任之后,连带保证人依法拥有向作为债务主体的被告方请求偿还欠款的权力。
然而,如果连带保证人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追偿权,那么在事发之后便无法再向被告方主张追偿。
总的来说,连带保证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应当依照特定的法令法规以及合同条款予以合理确定。
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限至关重要。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有明确的保证期限协议,那么双方需按约定执行。但如果未约定保证期限,法律默认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因此,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有限制的,要么遵循双方约定,要么遵循法律默认规定。


